释义 |
以下财物可作为抵押品:(1)动产,如有价证券(如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和债券)、商品(如电冰箱、电视机、钢琴)、生活用品(如金银首饰、家具)、部分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2)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3)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法律分析 下列财物可作为抵押物:(1)动产,例如有价证券(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和债券)、商品(电冰箱、电视机和钢琴)、生活资料(金银首饰和家具)、部分生产资料(机器设备)等。(2)不动产,例如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3)权利,例如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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