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诈骗涉案100万,属于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各省市对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诈骗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诈骗罪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