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含收购)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一条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三年内且在沈*房的,可以申请。 经批准在沈*房的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及驻沈部队在沈*房官兵等可以由单位统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