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释义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如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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