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释义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一律排除 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上述规范讯问程序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非法取证,维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重要程序保障,确保口供的证据能力。 二、律师是否有权查询个人信息 律师有权查询个人信息。只需要两证就可以了,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证俱备。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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