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卫健委防疫政策九不准 |
释义 | 1.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2.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3.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4.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5.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6.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7.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8.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9.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科学、精准执行国家统一的疫情防控政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加强对疫情地区来穗人员以及家庭成员在疫情地区工作生活、近期有在疫情地区活动经历以及有疑似肺炎症状人员的观察,配合做好提醒、报告和隔离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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