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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高成功率的技巧
释义
    在拆迁谈判中,了解对方情况、自己的底线和利益、倾听对方需求和利益、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和计划、善于运用法律和政策以及保持冷静和沉着等都是重要的技巧。拆迁补偿款应该在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应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分析
    在拆迁谈判中,可以运用以下技巧:
    1. 了解对方的情况,包括对方的目标、利益、底线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谈判。
    2. 了解自己的底线和利益,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才能在谈判中更好地把握节奏。
    3. 善于倾听对方的需求和利益,理解对方的想法,这样才能更好地找到共同点,达成双赢的协议。
    4.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让对方感受到自己的诚意和诚意,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5. 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和计划,明确目标和计划,以便更好地实现谈判目标。
    6. 善于运用法律和政策,让对方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7. 保持冷静和沉着,不受对方的影响,保持自己的判断和决策,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谈判。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大家要注意搜集信息,了解当前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水平,再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自己的目标和底线。
    其二,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其三,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其四,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其五,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以备灵活运用
    征收方在拆迁整个过程中的违法点经常是很多的,如主体不符、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
    其六,房子不能轻易搬,签订协议要谨慎房子和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征收方谈判时的两个重要的砝码。
    其七,适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滞违法拆迁进程。
    二、拆迁补偿款多长时间才会下来
    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
    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中存在哪些问题
    1、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2、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二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3、被拆迁困难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
    安置房源紧缺、地段偏远、因拆致贫的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结语
    在拆迁谈判中,了解对方情况和自己的底线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倾听对方需求和理解对方想法,以及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和计划,并善于运用法律和政策,可以让拆迁谈判更加顺利。保持冷静和沉着,不受对方影响,以及遵守拆迁补偿原则,拆迁谈判也可以更加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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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