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网络诈骗方式手段 |
释义 | 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1、利用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3、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4、网购诈骗。5、网上中奖诈骗。6、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7、冒充亲友以车祸、嫖娼、吸毒被抓实施电信诈骗。8、“黑社会”绑架恐吓实施电信诈骗。9、冒充税务、财政、车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购车、购房退税名义实施电信诈骗。10、群发银行卡透支、消费短信实施诈骗。 一、诈骗罪量刑的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男子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杨某因无经济来源,开始从事插卡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2021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于广州、湖南省郴州市、衡阳市、湘潭市、江西省萍乡市、宜春市等地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通过帮助实施诈骗活动共获利11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被告人杨某,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为被告人杨某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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