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如下: 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 2、产生筹备组成员并做名单及工作公告:区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一般组成成员为5人左右; 3、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同时,要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4、备案、出备案证、刻制印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