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定债权与种类债权实例解析 |
释义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主旨是介绍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务。特定之债是指债成立时已经确定了特定标的物的债务,而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务。特定之债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灭失,则给付义务消灭;如果灭失可归责于债务人,则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种类之债则要求在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归于债务人。 法律分析 种类之债如: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类物就是钱。特定之债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其二是经过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经过顾客家的选择后,选中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其特点在于: 第一,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标的物特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均不得变更。 第二,在特定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灭失,其给付义务即归消灭,如果灭失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则其交付特定物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二)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是: 第一,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无论是否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 第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发生移转。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仍归债务人享有,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归于债务人。 第三,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种类之债以种类指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时必须具体确定,即将种类及数量已定的标的物,具体明确为特定的标的物。 结语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特征和规定。特定之债是指在债务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该特定标的物。而种类之债则是指债务成立时,标的物是未加特定的种类物。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债务人必须给付该种类物,无论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的原因。在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务人享有,风险负担也在交付之前归于债务人。种类之债只有在特定之后才能履行,即将种类及数量已定的标的物具体明确为特定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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