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对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计算征收。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一、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税款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月份缴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在四月份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自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纳税人新占耕地,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缓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地方税务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方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1、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2、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面积较大税收负担较重量,纳税确有困难的; 3、全厂关闭、停产半年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 4、新建企业处于建设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 5、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6、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 7、列入市政府搬迁改造计划的单位新占用土地; 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9、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