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进行价格活动的时候享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企业在进行价格活动的时候,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风险提示:企业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企业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企业员工享有哪些社保权利 企业员工享有如下社保权利:1、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医疗保险实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劳动者如若生病住院,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费用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就医者合理分担;劳动者如若失业,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病,并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疗或医疗管理部门的指定医院就医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到达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凡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包括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凡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均能按月终身领取养老金。2、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权。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对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了解、监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予以监督检查。3、查询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职业介绍机构等部门,了解、知道国家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果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录的内容,或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4、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具有侵犯个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违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如果职工怕因此被炒鱿鱼,也可以离开单位后的60天内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可追溯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作或是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犯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股权代持委托人享有什么权利 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股权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3、处分行为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此种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4、受托人解任权。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股。风险提示: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 1、经营决定权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2、经营执行权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经营监督权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4、盈余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1、资产收益的权利;2、知情权,即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3、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等。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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