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
释义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对交警支队、大队作出的处罚不服时,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一是向县公安局负责行政复议的法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议: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以上八种情况,司机可以通过要求调看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另外,属于二到六种情况的,还可以当场申请警方备案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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