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条 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第二条 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第三条 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