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做好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的分配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分工原则根据9月22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的分工原则是:由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以下简称外经司)牵头负责,确定分配原则和要求。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运行局)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外经司进行监督检查、汇总报出。运行局组织实施,外经司统一对外地外行文。 二、关于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一)外经司商运行局提出纺织品被动配额的分配原则和要求。(二)运行局组织提出分配计划。各地申报材料分送外经司和运行局。(三)运行局根据分配原则和申报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意见送外经司审核平衡,报请委领导批准。(四)审核批准后的分配计划,由外经司负责行文送外经贸部。(五)经批准的分配计划,由外经司负责行文下达,运行局负责组织实施。(六)外经司负责对计划情况进行监督。三、关于2002年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工作 2002年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工作在外经[200]44号文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申报时间可延至0月3日。 (二)报送国家经贸委的材料一式两份,分送外经司和运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