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
释义 | 1、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 (2003)9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第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 (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8)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办理部门: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以上内容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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