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三个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埴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订款的,同时埴与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外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行款。 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