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招标人属于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招标人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招标人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与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招标人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招标需要的流程,具体如下: 1、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2、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3、编写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5、接受投标文件; 6、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7、成立评标委员会; 8、组织开标、评标; 9、确定中标人; 10、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招标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也可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申报招标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于沿海与内陆地区差距较大,各地区对工程规模划分有所不同,根据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招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可参考以下条件: A、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B、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人,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C、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可为中级职称。 建设单位如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行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