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
释义 |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1) 邀请招标的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 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①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③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招标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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