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是在迁入地的派出所,但是有的地方是在区政务大厅或者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办理。 办理户口转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薄原件; 5、迁入地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迁户口? 迁户口的情况如下:上大学、招工、招干、购房、投资、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夫妻投靠、父母子女相互投靠都可以迁户口。户口迁出本市一般要求重新办理身份证,市内迁移不用重做。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