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传票送达地址不是约定的 |
释义 | 合同中对地址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地址就是送达地址,如果没有约定,和法官一起去被告地址找一找,或者看到被告后及时向法官报告,以便法官送达。 法院传票邮寄流程如下: 1.法院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领传票,如果被告亲自或委托人来领,法院给传票的同时要让他填个地址确认书,被告填写了送达地址签了字,将来如果法院电话找不到人,就会给这个地址邮寄,不管收到没收到,都视为被告已收到。法官可以基于此缺席审理和判决。 2.法院无法联系被告,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传票,这个就比较讲究了,只有被告本人签收邮件,才算送达成功,被告不来才可以缺席审理,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代收、本人拒收等等情况,原则上都不视为送达成功。 3.如果法院邮寄不成功,会安排工作人员根据被告地址上门送达,要求大致类似于邮寄,也需要被告本人亲自签收才算成功,如果同住家属签收,除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同住证明才算送达。 4.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成功,走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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