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发月数为待遇发放期间的计划发放月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养老保险支柱中,均存在使用计发月数核定退休待遇的方法。因此,合理确定计发月数就成为核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障基金精算平衡的关键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