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主要内容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它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他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投票结果: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这是世界进步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