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板断裂处理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王先生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王先生再次住进了医院。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损失约2万元。 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王先生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出院后,医院嘱咐王先生: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帮助王先生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出院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王先生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王先生过早下地行走。法院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王先生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法院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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