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
释义 |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补救,则票据权利消灭。 二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涂销等而导致票据无效,则票据权利消灭。 三是票据持票人未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行为,则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四是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一、票据的特征是什么 票据有以下5个特征:第一,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第二,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第四,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二、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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