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工时制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综合工时制国家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时制和标准工作制区别如下: 1、制度定义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2、执行制度不同。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工时指定适用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工作时间计算不同。标准工时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8小时制。而综合工时是按行业的淡旺季划分,工作时间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全年平均下来仍要符合规定。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5、实行工作制度不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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