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