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开工作岗位:离职或辞职的界限在哪里? |
释义 | 辞职和离职的含义不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立即解除、提前通知或协商解除。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包括退休、辞职、停职、免职等原因。员工离职可分为员工主动离职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两种情况。 法律分析 1、离职和辞职的含义不一样。 2、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与离岗有共同之处:离岗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领导成员或中层干部),虽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但又有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离职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离岗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一律不变,仍与原单位保持工作关系,但不占单位的干部职数和编制人数。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为辞职。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 探索职业发展:离职与辞职的抉择 在职业发展过程中,离职与辞职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抉择。离职通常指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并寻求新的职业机会,而辞职则是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离职的界限因个人情况而异,可能涉及合同约束、通知期限等因素。对于职业发展,离职可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需考虑失业风险和重新适应新环境的挑战。辞职则需考虑职业声誉和未来就业机会。在做出抉择前,应充分评估个人职业目标、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谨慎决策有助于实现更有意义和有利可图的职业发展。 结语 离职和辞职,虽然含义不同,但都是职业发展中需要慎重考虑的选择。离职是指离开当前职位,寻求新的机会,而辞职则是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离职需要考虑合同约束和通知期限,辞职则需考虑职业声誉和就业机会。在做出决策前,应充分评估个人目标、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谨慎决策有助于实现更有意义和有利可图的职业发展。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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