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没能力抚养孩子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孩子被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孩子与被抚养人不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也不丧失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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