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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红黄蓝再曝虐童,究竟应该谁负责
释义
    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老师对学生扎针、喂药片,且身上有针眼。网上的一段视频显示,一排孩子正在休息,一名老师抓着其中一个小女孩的胳膊提起后猛地放下,小孩后仰躺在床铺上。另一段视频显示,孩子们在上课时一老师突然走到其中一名孩子身后,用脚踢孩子后背。报道称,该视频的涉事幼儿园为红黄蓝幼儿园大红门分园。
    对此,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11月23日向外通知,目前,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23日下午,朝阳区教委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教室内监控视频已被警方调走,班上3名涉事教师暂时停职,改由其他老师替换。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一、刑事责任
    涉嫌老师和该幼儿园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传闻中的性虐属实,那么还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儿童罪,或罪名竞合,或数罪并罚。
    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首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因而需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长和该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就此向园方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择一起诉。这里面需要考虑的是,起诉对象包不包括该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倾向于包括该公司和该幼儿园,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行政责任
    教育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部门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
    如该事件属实,则上述三种责任,相关主体都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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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