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什么为主 |
释义 |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1、引发突然性。 2、目的明确性。 3、瞬间的聚众性。 4、行为的破坏性。 5、状态的失衡性。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包括种类如下: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发事件、社会性突发事件 (2)按照危害性:轻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预测性:可预测的、不可预测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响范围:地方性、区域性或国家性、世界性或国际性地方性突发事件。有限范围发生,影响范围小。一般只需当地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对,无需外来协助。但当地政府有责任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以备扩大延伸和恶化时提供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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