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