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途径: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①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 ①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③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 成为著作权人的主体有以下: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2、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4、国家: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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