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诉。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而行政命令则要求行为人履行相应义务,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命令,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本案中,孝昌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尽管不是以决定书的形式发出,但其作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基础行为,其实质已为相对人设定了限期拆除的法律义务,对当事人产生实质影响,故应认定被诉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仍是一个行政命令,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