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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化肥生产法律法规(生产伪劣化肥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释义
    1.生产伪劣化肥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
    黄某某经营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生意,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与史某某认识。
    根据史某某提供的化肥配方和要求,黄某某加工生产了某牌化肥,刘某某负责出售。后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化肥标识及元素含量不合格。
    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从事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其因业务关系常与被告人史某某往来。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10吨后,因农户反应有质量问题,另外30吨退给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2012年5月18日,农业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按GB21633-2008及产品标识,检验不合格。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马某等人。2013年12月5日,公安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返厂的30吨化肥,系犯罪中止,应从总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史某某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三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律师说法: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应按照上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
    3.生产伪劣化肥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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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7: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