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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释义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的成立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这犯意,故意是最典型、犯意。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也称为“犯罪动机”,当犯罪嫌疑人从主观上想通过犯罪来谋取的利益,或达到的目的。有犯罪动机才有犯罪动机才有犯罪的可能。
    一、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
    1.封闭与开放的构成要件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依照学者的见解,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即具有违法性的征表机能,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性即可认定,德国学者汉斯·威尔哲尔先生则提出,刑法中的 构成要件得分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在封闭的构成要件下,构成要件 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行为满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且无违法阻却事由,行为即能认 定违法。在另外立法者未能详尽地规定被禁止行为的各构成要素,构成要件并无违法性征表机能,行为即使无违法阻却事由也不能认定其违法,是否违法还 需要法官从的违法性判断或与其他要素的联系之中进行违法性要素的积极查明,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这样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完整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违法性征表机能失效,进一步法官进行的价值补充判断,是开放的构成要件的 最本质特征。
    在目前国内外的刑事法学领域,开放的构成要件尚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刑法理论。
    除了少数研究生教材简短地介绍了这一概念之外,对该理论的探讨从未有过,而结合该理论分析刑法中的某些犯罪类型,为理解某种犯罪类型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则更是前所未有。考虑到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特性——它研究的是 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又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考虑到非法定目的 犯的特点——特殊目的决定着犯罪的成立而刑法分则又未予以规定,笔者拟从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非法定目的犯特定目的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适用。
    2.非法定目的犯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原由
    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在威尔哲尔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中,看 不到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
    (1)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属于主观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目的犯之目的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它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二是它属于主观的构成要 件要素。
    首先,目的犯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对于犯罪目的的性质,向来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于犯罪的成立又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是否属开放的构成要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涉及到对于目的犯中目的的认定,即它属于主观违 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属于责任要素。
    20世纪初期的刑法学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在本质上应受评价规范的判断,而非受命令规范的判断,对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或责任意思,并无在违法判断时进行评价的必要。这样,违法只是客观的——违法判断的对象只与行为外部的物理侧面相关;责任 则是主观的——行为人内部的心理态度的责任判断的规定。因此故意与过失,目的犯 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及表现犯中的心理要素等都被看成是责任而非违法的构成要 件要素。
    (2)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需要法官的补充适用
    综上所述,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主观不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得到了承认的。既然如此 ,当构成要件中没有规定某一犯罪的目的,而该目的对于该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官就应对这样的表明了违法性说对违法性的判断至关的构成要件要 素作出补充。
    一方面它既属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规定在构成要件中的要素;另一方面,它又对违法性的判断起着的作用。由法官对这一立法时未能明确规定
    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补充唯一的办法。否则,犯罪的违法性就难以确定。总之,由 于犯罪目的的构成要件要素被省略(而非不存在)不予以规定,这就法官在分析适用犯罪构成之际,予以自动补充以求完整。而这一点正是开放的构成要件之特性。
    二、非法定目的犯开放的构成要件之适用方法
    非法定目的犯没有规定的犯罪目的,都是在刑罚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是空缺的构成要件要素,它需要法官根据的规则,将这些没有规定的内容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予以补充出来。由法官补充适用开放的构成要件,这除了是一个刑法理念和体制层面的问题 ,更是一个实践操作的问题。法官究竟该如何具体操作以适用开放的构成要件?
    法官对开放性构成要件的补充适用,对个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通过对刑法规定的 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而实现的。因此探讨法官如何适用开放性构成要件的问题,探讨法官如何运用法律解释学原理适用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为此,笔者拟从对法律解释类别的鉴定着手,根据开放性构成要件的“开放”情形之不同,而确定与之相适应 的解释方法。
    法律依据:《刑法》
    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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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