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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员遗失包裹,顾客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释义
    快递员丢件赔全款吗?快递员丢失快递的赔偿取决于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价快递按保价额赔偿,未保价快递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快递公司在快递毁损时是否负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承担不可抗拒、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以及收货方过错等责任。消费者应向购买商家报告情况,由商家向快递公司索赔。
    法律分析
    一、快递员丢件赔全款吗
    1、快递员丢失快递的,是不是全额赔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快递选择保价的,应当按保价额进行赔偿;
    (2)如果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快递出现毁损,快递公司有责任吗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快递出现毁损的时候,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损毁情况来确定。
    通常,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即大家购买物品的商店。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是发现毁损的,不能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要及时地向购买的商家说清楚情况,由商家做为托运人去向快递公司索赔。
    其次,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如因下列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等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
    (1)不可抗拒;如在运输途中遇上大暴雨或者泥石流等不受人为影响的因素、致使快递毁损。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购买鲜花植物,这些东西本来就容易凋零腐化,在收到快递时没有如预想的也是时有发生,不能把责任强加到快递公司的头上。
    (3)货物的合理损耗;如购买的香水本身就具有挥发性,如果是海淘回来的,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到,在受到快递的时候,发现香水不是满瓶的,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如收货人在快递到的时候没法及时收取的,就说放在某某地方即可,后来在取快递的时候发现快递遭受毁损的,此时就不能直接让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快递员丢失快递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保价的快递应按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快递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毁损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如不可抗拒因素、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以及收货方本身过错等。消费者在发现毁损时应及时向商家反映,由商家向快递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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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