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四类情况的,向参保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后,可实现异地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的退休人员,并迁户异地,例如回原籍居住的退休知青,或投靠子女落户的退休职工;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但未迁户,例如到大城市随子女居住的老年人、或外出务工农民、外地就业创业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派驻、出差;4、异地转诊人员,在本地就医,经医院判定需要转院到异地医院治疗,并开具转诊手续。 流程:向参保地(本地)医保部门办理备案(并选择就医地区) 带上社保卡(电子/实体)前往异地的定点医院就诊 可享受出院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