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
释义 | 基本案例 11月23日,小赵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团队拓展培训,当天的极限挑战中因登高受到惊吓,突发惊恐不安,胡言乱语、晕倒等症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惊恐障碍、换气过度、胃肠炎。经治疗,小赵于同年11月29日出院,被诊断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出院后,小赵仍时常惊恐、晕倒等不定期发作,陆续入诊苏州市广济医院治疗,并长期依靠药物控制。事后小赵所在的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次年8月20日,吴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确认小赵在公司开展的拓展培训中突发疾病,经苏州明基医院于当日诊断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小赵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小赵不服,于是向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分析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拓展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职工在参加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精神疾病也属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本案中,原告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中突发精神异常,就医诊断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本案被告不认定原告为工伤的理由是认为原告属于突发疾病,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而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突发精神异常及之后被诊断的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也无证据对原告因参加拓展活动而导致的因素予以排除。被告就此认定原告不属于工伤,主要证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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