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责任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然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台湾学者林诚二指出:“各债权人之给付受领权,复受责任关系所保护,但责任关系之具体体现,则在与诉权之行使,因是,责任乃债权与诉权之中间桥梁。”即所谓的:无债务即无责任。自然债务既是其中之一,有人认为:既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它就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