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电三轮带工具时发生事故算吗 |
释义 | 用电三轮带工具时发生事故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职工用电三轮带工具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带工具外出工作或者外出工作后带工具回单位,是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带工具到作业场所发生事故受伤,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区域内,带工具到作业地点,或者从作业地点带工具回收纳处,方式事故受伤,是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带工具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发生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服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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