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可使 债务人 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 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务人与 债权人 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 债务重组 并没有增加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 债务 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以上是债务重组的公司有什么影响的解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