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⒈当事人申请 证人 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 开庭审理 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⒋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