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3、要求纠正行为损害公司利益;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及其重要性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以及保护股东权益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监督和审议,监事会能够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还能够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股东信任和投资者保护。因此,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对于保障公司利益、提升公司价值以及促进健康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广泛,包括财务检查、提出罢免建议、要求纠正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能够确保公司合规运营,防范风险,维护稳定发展。同时,也能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股东信任和投资者保护。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对于公司利益、价值和健康治理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