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特价活动商品不退不换这一条款是否合理,关键看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向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商家已明确表示拟销售的特价商品属于待“处理品”,消费者了解也同意接受此种情形下商家的低价销售行为,那么销售此类“处理品”后商家不再对消费者承担包修、包退及包换的“三包”责任。若商家没有明确告知,且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经营目的从而低价促销的“打折品”,那么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