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如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抵押权,则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权在签订债务合同时设立,期满后不可再设立,但可在重新约定期限时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未转移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根据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抵押权在签订债务合同时设立,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债务合同到期后不得再设立抵押权。但如果重新约定债务合同期限,则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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