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有何限制 |
释义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也就是说,外企在华的代表机构等,无法与中国员工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必须借助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来进行用工的,没有劳务派遣人数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工作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工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工作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决定使用派遣工人的辅助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公布。 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用工数量及比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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