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劳动合同 全部无效 根据《 劳动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 合同订立 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