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有着以下两种: 1、这个《营业执照》是一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无注册资金。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因为有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法律上的单位不是法人,是自然人,其开办的企业、个体户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或者家庭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申请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需要在《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显示出这家公司能有多少资本去承担民事责任风险。 例如,个体工商户在办营业执照不需要像公司企业那样有注册资金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其所有资产承担债务的。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又例如,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组织,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样,是个人以全部资产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所以根本没有显示注册资本的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