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广东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但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信;受理、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